| 《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获得高票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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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中华风机网 | 发布时间:2008-5-30 13:1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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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5月29日下午,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大会由山东省人大副主任高新亭主持,副省长王随莲列席了会议。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建军向大会作了“关于《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草案修改稿)》修改情况的说明”。说明指出:本次常委会会议对《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分组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条例草案修改稿已基本成熟,可以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会议期间,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省质监局等有关部门根据这些意见和建议,对条例草案修改稿作了认真修改。5月28日形成了《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草案表决稿)》,现提请大会表决。
《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自2006年2月份正式开始起草到通过,历经二年零三个月时间。在省局党组的关心支持下,在法规处、特监处、省局办公室以及相关处室的共同努力下,在全省各市的积极参与和大力配合下,三十几次修改稿件。起草期间,局长丛大鸣、副局长王殿华、王华、谷源强、张闽生,纪检组长姜文侠等领导同志以及魏彩琴巡视员,对条例草案起草工作给予了高度关注,并多次提出了许多很好的意见和具体要求。在二年零三个月的时间里,共召开立法座谈会 26次,进行了8次省内外调研,3次省人大常委会和省政府审议,最终得以通过。新出台的《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共6392字,分六章四十五条。自今年9月1日起开始施行。
《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出台大事记
2006年2月13日开始,根据省人大立法计划,省局法规处、特监处有关同志与省法制办同志一道,历时5个月的时间,加班加点,起草完成了条例初稿。之后,多次召开立法座谈会,并赴潍坊、烟台等市进行了立法调研,对初稿进行了反复修改。
2007年9月10日,省委副书记、代省长姜大明主持召开第102次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草案)》,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2007 年11月30日至2007年12月7日,根据省人大调研计划,省质监局法规处、特监处有关同志陪同省人大领导对广东、福建等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立法情况进行了调研。
2008年3月10日上午,山东省人大财经委在济南召开《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草案)》立法调研座谈会。座谈会由省人大财经委副主任杨金镜主持,省人大财经委委员梁文铎、副巡视员翟振波,省质监局副局长谷源强、纪检组长姜文侠及省人大、省质监局相关人员参加了座谈会。
2008年3月11日至15日,省人大财经委副主任杨金镜一行在省质监局副局长谷源强的陪同下,在青岛、烟台对《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草案)》进行立法调研工作。省局纪检组长姜文侠、法规处处长毕耜隆分别陪同省人大财经委其他领导对济南、淄博、济宁、枣庄等四城市进行了立法调研工作。
2008年3月31日下午, 省十一届人大二次会议对《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草案)》进行第一次审议。省质监局局长丛大鸣受省人民政府的委托,就《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草案)》作了说明,并提请大会审议。
2008年4月11日,省人大法制委召开了由法制工作委员会、省政府法制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听取了条例草案相关情况的说明。
2008年4月22日,省人大法工委刘嫣姝科长前往国家质检总局进行《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草案)》立法调研工作,并召开座谈会就相关立法问题进行讨论研究。省局特监处赵波处长、法规处靳明义副处长陪同调研。
2008 年4月23日至26日,省人大法制委调研组一行七人,在省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李宏祥、副主任委员李建军、谢国忠同志的带领下,赴潍坊、泰安两市对《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草案修改稿)进行了立法调研。省质监局魏彩琴巡视员、法规处毕耜隆处长、特监处吴行惠副处长陪同参与了立法调研工作。
2008 年5月8日上午,省人大法制委召开会议,对《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审议。会议由省人大法制委主任李宏祥主持,省人大常委会崔曰臣副主任,省人大财经委杨金镜副主任、李建军副主任等领导同志参加了审议。省政府法制办陈公禹副主任、省质监局姜文侠书记出席了会议。毕耜隆处长、薛金明副调研员参与了审议备询。
2008年5月27日下午,省人大第十一届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分组审议了《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对草案修改稿提出了21条修改意见和建议。
2008年5月29日15点05分,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对《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草案表决稿)进行表决,应到70人,实到66人,65票赞成,1票弃权。《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最终获得通过。本条例将于2008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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