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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再生能源发电有关管理规定》公布

信息来源:中华风机网 | 发布时间:2006-9-12 18:25:28
    2月6日,国家发改委公布了《可再生能源发电有关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所称可再生能源包括:风力发电、生物质发电(包括农林废弃物直接燃烧和气化发电、垃圾焚烧和垃圾填埋气发电、沼气发电)、太阳能发电、海洋能发电和地热能发电。
  
    四类项目可申报资金支持
  
    为鼓励可再生能源的电力发展,《规定》要求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实行中央和地方分级管理,并需将发电规划纳入同级电力规划。主要河流上建设的水电项目和25万千瓦及以上水电项目、5万千瓦及以上风力发电项目,由国家发改委核准或审批。其他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审批,并报国家发委备案。生物质发电、地热能发电、海洋能发电和太阳能发电项目等四类项目可向国家发改委申报政策和资金支持。
  
    电价执行灵活机动
  
    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上网电价,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不同类型可再生能源发电的特点和不同地区的情况,按照有利于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和经济合理的原则确定,并根据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技术的发展适时调整和公布。实行招标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上网电价,按照中标确定的价格执行;电网企业收购和销售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量增加的费用在全国范围内由电力用户分摊,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负责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的运营监管工作,协调发电企业和电网企业的关系,对可再生能源发电、上网和结算进行监管。
  
    允许企业和个人投资小型项目
  
    《规定》要求电网企业根据长期发展规划,开展电网设计和研究论证工作,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和需要,积极建设与改造电网,确保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上网对直接接入输电网的水力发电、风力发电、生物质发电等大中型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其接入系统由电网企业投资,产权分界点为电站(场)升压站外第一杆(架)。同时,太阳能发电、沼气发电等小型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其接入系统原则上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发电企业(个人)经与电网企业协商,也可以投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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