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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国家标准修改单”

信息来源:中华风机网 | 发布时间:2006-9-12 18:36:5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行业协会、集团公司,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中国标准出版社、中国标准化协会:

    为加强国家标准修改单的管理,使国家标准的修改能快速反应市场需求、制定程序公开透明、及时准确地为社会公众提供信息,现对国家标准修改单的制定发布方式作如下调整:

    一、采用修改单方式修改国家标准的适用范围
   
    在国家标准复审中,发现个别技术内容有问题影响标准使用,需要进行修改,或需对原标准少量技术内容进行增减时,可以制定该国家标准的修改单。一项国家标准的修改单一般不应超过两项。

    二、采用修改单方式修改国家标准的程序

    ( 一 ) 发现国家标准中存在问题,需对标准采用修改单方式进行修改时,各部门、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应首先在“国家标准制修订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登记;

    ( 二 ) 登记后,由归口的部门或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按照国家标准制定程序进行修改单的起草、征求意见及审查,最终形成国家标准修改单报批稿。修改单征求意见时间可缩减为1个月;

    ( 三 ) 国家标准修改单报批稿及编制说明、意见汇总及审查会纪要等相关材料通过 “国家标准制修订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报批:

    ( 四 ) 根据WT0/TBT的要求,与贸易有关的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修改内容,需向WTO 成员国通报。

    三、国家标准修改单的批准发布

    ( 一 ) 国家标准修改单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统一编号发布:国家标准修改单的编号由国家标准编号加修改单代号(XG)、修改单顺序号和修改单发布年号构成。 示例:GB/T34567—2006/XG 1-2007

    ( 二 ) 围家标准修改单的发布实行公告制度,在公共媒体上进行公告;

    ( 三 ) 国家标准修改单由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国家标准再版时应将标准和相应的修改单共同编辑出版,并在封面上注明。

    四、国家标准复审时,应将已发布的国家标准修改单一并作为复审对象进行复审。国家标准修订时,应将已发布的国家标准修改单一并作为修订对象进行修订。

    五、上述国家标准修改单制定发布方式调整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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